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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到「車王」也不怕!反正法律會保障消費者...對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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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萬瀏覽/2021年09月10日

概覽:
你知道「檸檬車法案」已經在國內上路了嗎?你問什麼是「檸檬車法案」?身為消費者你不能不懂!

台版檸檬車法案自7/1起正式上路,藉由入法將車商責任義務及消費者權益訂定明確的規範,遇上新車品質糾紛時尋求救濟能有所依循。不過,這樣與民生消費息息相關的法案,為何自公布後便遭批評不斷?甚至不知道有這條「檸檬車法」的消費者大有人在,而可能讓自身權益白白蒙受的損失。

什麼是檸檬車法?

「檸檬車」,聽來可愛帶點玩味,遇上可讓人惱怒鬱卒!該詞彙最初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eorge Akerlof在70年代所提出,原本用來比喻品質糟糕的二手車好似嚐來酸澀的檸檬,後來被引申為出廠後狀況百出的瑕疵車,意思與台灣口語所指的「車王」相當。

以往,不幸買的檸檬車的車主,不僅花了大錢也當了冤大頭,被迫陷入不停修車無限輪迴中,車沒開到幾次,還得不時奔走保養廠,就算上路也始終對隨時顧路的可能提心吊膽,為此勞心勞肺往往也拿不回應得的賠償,形成「我不是在修車,就是在前往修車的路上」的窘境。

而「檸檬車法」就是為了確保買到檸檬車的消費者,能保有應有的權益而制定,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一種,由美國率先推出,後來不少主流國家也陸續跟進,不過各地制定方式有所不同,可能納入既有的消費者保護法中,也不一定會用「檸檬(車)法(Lemon Law)」來稱之。

台灣其實早在2010年,消基會便曾呼籲經濟部修訂「檸檬車法」,由於發現當時多達80%的國內汽車業者,規定30天內出現重大瑕疵且檢修2~3次後方可解約或換車,條件實在過於嚴苛,無法保障多數買到瑕疵車的車主,該機構甚至平均每月會收到3起「新車屢修不復」的相關投訴。

時至2017年,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,再次提出制定檸檬車法的要求並通過附議,讓經濟部於同年稍晚展開相關法條地研議,遂於2019年提出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修正草案,也終於在今年初正式拍板通過!從呼籲到入法經過了漫漫11年,台灣檸檬車法終於自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。

台版檸檬車法提供什麼保障?

新版條文指出,車輛交付後在「約定時間」或「約定行駛里程」內出現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的狀況,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,或要求解約。而上述「約定時間」不得少於180日,至於「約定行駛里程」則不得少於1.2萬km,雖說這段「品質保障期」得在雙方同意下延長,但這就得看車廠願意釋出多少誠意了。

條文也針對「重大瑕疵」定義,意指「於行駛時起火燃燒」,或發生「暴衝」、「煞車失靈」、「行進間熄火」、「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」、「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」等情事且經維修2次仍未修復者,消費者得請求更換車輛或解約。

至於「屢修不復」的車王,若有相同瑕疵在品質保障期間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,或因機能瑕疵在約定期間內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達30日以上,消費者同樣可以要求換車或解約。不過,若車廠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,或車主未依車廠通知時間內取車的天數,將不計入累積之30日內。

順帶一提,除了上述「檸檬車條款」,本次修法也明訂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》必須提供消費者至少3日的審閱期。此外,若業者有收取訂金,除非有特別約定,否則不得超過總價10%,至於限量車、訂製車或選配車則不在此限。

台版檸檬車法國外差很多嗎?

其實這也是我國檸檬車法案最受爭議的地方,多數批評主要針對「180天或1.2萬km」的品質保障期過短,所要求的期間可能不足以反映車輛品質瑕疵所造成的用車影響,部分批評者認為是政府對汽車業者的妥協,甚至被譏笑是否車商對自家產品品質及良率缺乏信心而使然。

而相較於其他制定有檸檬車法的部分國家,台版法規不僅較晚實施,制定的「180天或1.2萬km」保障期亦確實偏短。此外,台版檸檬車法僅針對新車銷售做規範,並不適用於外匯車、中古車交易。

尤其經濟部表明國內法規乃參照美國紐約及加州州法所研擬,並考量我國幅員、通勤里程、氣候、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,才定下「180天或1.2萬km」的基準。然而實際上,紐約及加州明訂品質保障期須達「2年或2.9萬km」及「18個月或2.9萬km」,更讓人難以理解我國標準的參考依據。

即便經濟部承諾,品質保障期會在上路後視後續實施狀況,可能再做「滾動式調整」,但「參照」一條消費者保護法案得花11年來滾動式推動,民眾恐怕對政府誠意與作為不太抱有信心。

檸檬車法實施有改善現狀嗎?

自7 月上路以來,台版檸檬車法也實施了2個月了,消費者的權益是否至少獲得部分改善?事實總令人遺憾,會這麼認為的,大概跟相信「企業會自律」的政府一樣,恐怕都太樂觀了。

新北市消保官在8月底查核國內11家汽車品牌,發現其中仍有5家業者所使用的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》中,違反新法所制定的規範。此外,11家業者中,多達8家的契約內容含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約定。消保官指出,調查發現合約存有缺失的比率超過8成!

雖說消保官表示針對有違失的車廠,將函請總代理商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,而未來也將對相關問題做持續追蹤,但最終的把關,還是得靠消費者自己,購車時務必在合約審閱期內詳細閱讀,如發現有不合規定的條款,可主張依規範重構契約內容,或主張違反法規的條款無效,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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