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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板定案!台灣「檸檬車條款」7/1上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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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萬瀏覽/2021年01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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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消費者,以免買到屢修不復的「車王」,經濟部宣布「檸檬車條款」將於今年7/1正式實施!

●須符合「重大瑕疵」定義
●符合條件可換車或解約
●契約需增訂3日審閱期

經過多年的推動,行政院經濟部於1/28宣布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案將自今年7/1正式上路,其中並涉及針對「重大瑕疵」及「屢修不復」新車做強制規範,即俗稱之「檸檬車條款」!

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自民國87年推出至從未更動,20餘年來也因契約上未有詳盡,衍生出許多消費爭議。而本次修法草案自2019提出後,於2020年底通過,如今終於將在年中上路。

修正後的條文指出,如車輛在交付後的「約定時間」或「約定行駛里程」內出現「重大瑕疵」,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,或要求解約。需注意的是,新條款僅針對汽車製造商及原廠代理商所銷售的新車有效,外匯車及二手車並不受條款限制。

而上述條款所言之「約定時間」,不得少於180日,至於「約定行駛里程」,則不得少於1.2萬km,並以先到者計。雖說保障期間可視「車廠誠意」來延長,但最低標準相較於美、中、韓所推行的相似法令明顯來得短,新法對消費者的保障仍讓人感到不足。

修法後,條文也針對「重大瑕疵」進行定義,包含車輛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,或發生「暴衝」、「煞車失靈」、「熄火故障」、「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」、「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」等瑕疵且經業者維修2次仍未修復,如有上述情事,消費者得請求更換車輛或解約。

此外,對於「屢修不復」的車王,也在修法後做了相關規範。同樣在不少於180日的約定期間或不少於1.2萬km的約定行駛里程內(先到者計),如有相同瑕疵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,或約定期間內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達30日以上,消費者同樣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。

而上述維修均須由原廠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進行。此外,若車廠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,或車主未依車廠通知時間內取車的天數,將不計入累積之30日內。

除上述「檸檬車條款」外,7/1起汽車買賣定型化契也約須明訂提供消費者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;業者如收取訂金,除限量車、訂製車或選配車等可特別約定外,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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